子类型关系定义:有一个特定的类型S,当且仅当它提供类型T的行为时,称类型S是类型T的子类型。公有继承方式能够实现子类型关系,即派生类S是基类T的子类型。函数
公有继承时,派生类的对象能够做为基类的对象处理,派生类是基类的子类型。spa
子类型关系使得在须要基类对象的任何地方均可以使用公有派生类的对象来替代,从而可使用相同的函数统一处理基类对象和公有派生类对象(形参为基类对象时,实参能够是派生类对象),大大提升了程序的效率。子类型关系是实现多态性的重要基础之一。指针
示例: class base { public: void print()const{cout<<"base::print()"<<endl;} }; class derived:public base { public: void fun(); }
派生类derived从基类base公有继承。所以类derived是类base的一个子类型,类derived具有类base中的操做,或者说类base中的操做能够被用于操做类derived的对象。code
注:子类型关系具备传递性。子类型关系能够传递,可是不可逆。对象
公有继承能够实现子类型关系。经过公有继承,派生类获得了基类中除了构造函数、析构函数以外的全部成员,并且可访问成员的访问控制属性也和基类彻底相同,这样派生类对象就能够做为基类的对象使用。继承
具备子类型关系的基类和派生类的对象之间知足以下赋值兼容规则: (1)公有派生类的对象能够赋值给基类的对象,即用公有派生类对象中从基类继承来的成员,逐个赋值给基类对象的成员。 例: derived d; base b; b=d; (2)公有派生类的对象能够初始化基类的引用。 例: derived d; base &ref=d; (3)公有派生类的对象的地址能够赋值给指向基类的指针。 例: derived d; base *ptr=&d;